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老黄烧饼铺)。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老黄烧饼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30日,我局接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120115115031383)及检验报告(NO:A2220244959101014C),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老黄烧饼铺,样品名称:咸菜碟(自行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宝坻区老黄烧饼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年7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宝城市监责改〔2022〕20704-1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7月4日,我局立案调查,天津市宝坻区老黄烧饼铺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2022年7月8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再次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8月1日,我单位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A2220290245101007C),检验结论具体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2022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城市监处罚〔2022〕10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