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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4号)

2022-09-28 14:50: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4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1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水晶冰糖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水晶冰糖(生产日期:2021-09-27;规格型号:300克/袋);不合格项目: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德昌乐百惠生活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水晶冰糖120袋,共计36公斤,货值324元;已销售120袋,共计36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资阳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加工产品质量均由被委托方资阳市新纪元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标称生产企业立案查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委托加工过程中,加强对被委托方的监督管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水晶冰糖由当事人委托生产,因标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产品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被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欣超山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芝麻(抽样单编号:购进日期:2022-04-1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成都欣超山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黑芝麻8公斤,货值153.6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成都欣超山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店经营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4-1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黑芝麻8公斤,货值348.8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8.8元(大写:叁佰肆拾捌圆捌角);

3.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时未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追溯供货商,生产商源头,监督检查标准;加强索证索票,做好收货监督管理,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追踪;不定期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检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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