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2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关于2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元时代城店经销的红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元时代城店经销的红萝卜(采购日期2022年5月3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元时代城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从供货商太原优鲜多歌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红萝卜9.9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红萝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产地为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巨弥村,执法人员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11家生产经营企业1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凑凑(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茂业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翅碗、长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凑凑(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茂业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翅碗、长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凑凑(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茂业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消毒柜正常运行。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翅碗、长盘)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山西华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散精制玉米面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华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散精制玉米面(采购日期2022年5月1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华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从供货商太原一家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散精制玉米面2袋(25公斤/袋),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散精制玉米面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家(河北康冉创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对太原市尖草坪区吴二毛蔬菜店经销的绿豆芽、黄豆芽、普通白菜、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尖草坪区吴二毛蔬菜店经销的绿豆芽、黄豆芽、普通白菜、姜(采购日期2022年6月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绿豆芽、黄豆芽有2批次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普通白菜有一批次被检出甲拌磷项目;姜有1批次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以上4批次样品均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吴二毛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从尖草坪区屯汇蔬菜市场购进绿豆芽1.5公斤、黄豆芽1.5公斤、普通白菜5公斤、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该批次绿豆芽、黄豆芽、普通白菜、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8元,罚款3500元。罚没款共计3549.8元。
(四)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杨凤英调味店经销的韭菜、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杨凤英调味店经销的韭菜、姜(采购日期2022年6月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韭菜有1批次被检出甲拌磷项目;姜有1批次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以上2批次样品均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杨凤英调味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从向阳镇当地农民购进韭菜4.5公斤、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韭菜、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5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23.5元。
(五)对山西钰景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销的油炸面制品(麻花)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钰景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销的油炸面制品(麻花)(采购日期2022年5月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钰景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8日购进油炸面制品(麻花)2公斤,已销售完。经排查,该批次油炸面制品(麻花)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1000元。罚没款共计51080元。
(六)对太原市百姓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热菜盘、骨碟)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百姓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热菜盘、骨碟)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百姓渔村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2台消毒柜均正常运行。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热菜盘、骨碟)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对太原市小店区锦里辛香汇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方盘、水杯)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锦里辛香汇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方盘、水杯)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锦里辛香汇餐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台消毒柜均正常运行。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方盘、水杯)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对太原市小店区联创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碗)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联创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联创餐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2台消毒柜均正常运行。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米碗)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对太原市小店区相缘彭厨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碗)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相缘彭厨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相缘彭厨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台消毒柜均正常运行。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大碗)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对太原市小店区鑫同合源前门涮肉馆经销的粉丝粉条(宽粉)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鑫同合源前门涮肉馆经销的粉丝粉条(宽粉)(购进日期2022年5月1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鑫同合源前门涮肉馆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购进粉丝粉条(宽粉)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80元。
(十一)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捷龙便利店经销的辣椒(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捷龙便利店经销的辣椒(螺丝椒)(采购日期2022年6月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捷龙便利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购进辣椒(螺丝椒)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辣椒(螺丝椒)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6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121.6元。
三、其他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内黄县双鑫食品有限公司和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太原同利达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豆油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同利达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豆油皮(生产日期2021年9月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同利达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委托标称生产企业内黄县双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豆油皮45袋(150克/袋),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浮山县客都生活超市,销售34袋,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11袋。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的,该生产企业由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4元,罚款495元。罚没款共计600.4元。
(二)对晋中市榆次区巧儿食品经销部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尖草坪区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生产的粉条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晋中市榆次区巧儿食品经销部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尖草坪区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生产的粉条(生产日期为2022年 6月2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生产粉条3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的。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4000元。罚没款共计418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