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从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获悉,该局近日对苏州徽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2〕06第163号)。
信息显示,苏州徽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擅自施工”。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苏州徽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