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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管局公示2022年(第六期)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

2022-08-29 15:5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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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六期)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告。不合格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度第六期)公示如下: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度第六期)

序号食品抽检基本情况原因排查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企业整改情况行政处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抽样单编号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芹菜NCP225301813302232022/5/31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安宁云泉蔬菜摊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菜摊11.12号/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 2022年云南昆明安宁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为销售环节抽样,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判定为芹菜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含“毒死蜱”的农药导致。经营单位:安宁云泉蔬菜摊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菜摊11.12号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7-01

启动时间:2022-07-06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采取措施:停止销售
召回情况:抽检后剩余1kg未进行销售,该蔬菜摊已拿回家自用,无法实施召回。
1.建立并完善进货记录,索要进购单据;
2.停止向不明来源的蔬菜批发商采购疑似存在问题的芹菜。

立案时间:2022-7-6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8-23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罚〔2022〕106号处罚种类和依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芹菜,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消毒筷ANCY202260052022/5/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被抽样单位:安宁伊康饭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1-55-62号生产单位: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地址:安宁市昆钢平顶山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年云南昆明安宁市区级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该批次消毒筷为使用环节抽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为消毒筷生产厂家(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在清洗消毒过程中质量把控不严所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营单位:安宁伊康饭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1-55-62号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7-01
启动时间:2022-07-07
责令整改,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采取措施:停止使用该批次消毒筷
召回情况:该批次消毒筷已全部使用,故无法实施召回。
1.建立并完善进货记录,索要进购单据;
2.停止使用该批消毒筷,更换消毒筷生产厂家。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间:2022-7-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安市监责改通〔2022〕6-3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7月11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消毒筷ANCY202260052022/5/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被抽样单位:安宁伊康饭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1-55-62号生产单位: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地址:安宁市昆钢平顶山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年云南昆明安宁市区级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清洗消毒机器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消毒筷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事实。生产单位: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        地址:安宁市昆钢平顶山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7-06
启动时间:2022-07-07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采取措施:停止生产
召回情况:该批次不合格消毒筷共计生产1200袋,召回1000袋,剩余200袋已销售送达给餐饮店进行使用无法召回。且餐饮用具集中消毒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部门属卫生健康局部门。
1.针对该批次不合格消毒筷已召回1000袋,对召回的产品进行重新清洗消毒处理;2.对损坏的机器进行更换;3.该公司已召开集体会议,要求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做出无遗漏生产,确保产品卫生消毒质量。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7-29
单位: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72909534553089403         处罚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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