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六期)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告。不合格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度第六期)公示如下: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年度第六期)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芹菜 | NCP22530181330223 | 2022/5/31 | 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被抽样单位:安宁云泉蔬菜摊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菜摊11.12号 | / | 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 2022年云南昆明安宁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为销售环节抽样,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判定为芹菜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含“毒死蜱”的农药导致。 | 经营单位:安宁云泉蔬菜摊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菜摊11.12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7-01 启动时间:2022-07-06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销售 召回情况:抽检后剩余1kg未进行销售,该蔬菜摊已拿回家自用,无法实施召回。 | 1.建立并完善进货记录,索要进购单据; 2.停止向不明来源的蔬菜批发商采购疑似存在问题的芹菜。 | 立案时间:2022-7-6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8-23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罚〔2022〕106号处罚种类和依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芹菜,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 | 消毒筷 | ANCY20226005 | 2022/5/29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 被抽样单位:安宁伊康饭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1-55-62号 | 生产单位: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地址:安宁市昆钢平顶山 | 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年云南昆明安宁市区级食品监督抽检计划 | 该批次消毒筷为使用环节抽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为消毒筷生产厂家(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在清洗消毒过程中质量把控不严所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经营单位:安宁伊康饭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1-55-62号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7-01 启动时间:2022-07-07 | 责令整改,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 采取措施:停止使用该批次消毒筷 召回情况:该批次消毒筷已全部使用,故无法实施召回。 | 1.建立并完善进货记录,索要进购单据; 2.停止使用该批消毒筷,更换消毒筷生产厂家。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间:2022-7-6 单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安市监责改通〔2022〕6-3号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7月11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3 | 消毒筷 | ANCY20226005 | 2022/5/29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 被抽样单位:安宁伊康饭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1-55-62号 | 生产单位: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地址:安宁市昆钢平顶山 | 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年云南昆明安宁市区级食品监督抽检计划 | 清洗消毒机器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该批次不合格消毒筷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事实。 | 生产单位:安宁雄伟消毒餐具厂 地址:安宁市昆钢平顶山 | 核查处置任务领取时间:2022-07-06 启动时间:2022-07-07 | 责令整改,进行处罚。 | 采取措施:停止生产 召回情况:该批次不合格消毒筷共计生产1200袋,召回1000袋,剩余200袋已销售送达给餐饮店进行使用无法召回。且餐饮用具集中消毒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部门属卫生健康局部门。 | 1.针对该批次不合格消毒筷已召回1000袋,对召回的产品进行重新清洗消毒处理;2.对损坏的机器进行更换;3.该公司已召开集体会议,要求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做出无遗漏生产,确保产品卫生消毒质量。 | 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7-29 单位: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72909534553089403 处罚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