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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2022-08-09 18:17: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抽检编号为XC22331023306130668、XC22331023306130671、XC22331023306130672餐具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C22331023306130668、XC22331023306130671、XC22331023306130672;产品名称:餐具;购进日期:2022-06-11;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和面舍小吃店;购进单位:/。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餐具大肠菌群超标原因不明,产品供消费者使用无法召回。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餐具经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天市监西处字[2022]213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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