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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2022-08-09 18:11: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关于翟春雨销售的杨梅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2年6月1日,抽检产品为杨梅,销售者:翟春雨,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拱新大道36号。2022年6月24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 221091936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2年7 月6日、7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该批次产品共进货15KG,其中13.637KG对外销售,其余1.363KG用于抽样,无库存。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取供货商的进货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元整(140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叁仟陆百肆拾元整(3640元),上缴国库。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入该批次杨梅时未进尽到查验义务,未索取对方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无法查清源头,脱氢乙酸可能系生产环节添加造成。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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