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 第10期)。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 第10期)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以下五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已完成,现通告如下:
一、合肥市蜀山区李青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40104342032481的不合格食品,样品名称为:菠菜;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市蜀山区李青蔬菜经营部;抽样日期为:2022-02-24;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市蜀山区李青蔬菜经营部的调查。经查,该批次抽检的农药残留超标的菠菜售出时间较早,已消费完,未能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
排查原因:菠菜农残超标应为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表示将继续做好食品采购的进货查验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减少和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二、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贵池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40104342032489的不合格食品,样品名称为:豇豆;被抽样单位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贵池路分公司;抽样日期为:2022-02-24;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贵池路分公司的调查。经查,该批次抽检的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售出时间较早,已消费完,无法召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索证索票和产品溯源工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41.49元;2、罚款人民币8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报告
排查原因:豇豆农残超标为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合肥市蜀山区卢三妹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40104342032213的不合格食品,样品名称为:豇豆;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市蜀山区卢三妹蔬菜店;抽样日期为:2022-02-23;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市蜀山区卢三妹蔬菜店的调查。经查,该批次抽检的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售出时间较早,已消费完成,未能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报告
排查原因:豇豆农残超标为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表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合格。
四、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安居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40104342032257的不合格食品,样品名称为:砂糖桔;被抽样单位为: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安居苑店;抽样日期为:2022-02-24;不合格项目为:丙溴磷。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安居苑店的调查。经查,该批次抽检的农药残留超标的砂糖桔售出时间较早,已消费完,未能召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索证索票工作。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水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4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报告
排查原因:水果农残超标应为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合肥市蜀山区大程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40104342032219的不合格食品,样品名称为:砂糖桔;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市蜀山区大程水果店;抽样日期为:2022-02-23;不合格项目为:丙溴磷。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市蜀山区大程水果店的调查。经查,该批次抽检的农药残留超标的砂糖桔售出时间较早,已消费完成,未能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水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
排查原因:水果农残超标应为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表示将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工作,严格产品质量管控。
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