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现将哈密市伊州区杨风燕便民店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香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2月18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哈密市伊州区杨风燕便民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3月17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NO:01WTS202000741),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为“哈密市伊州区杨风燕便民店”,抽样食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腈苯唑,嘧菌酯等4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杨风燕便民店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冬青果行”购进了12公斤香蕉,货值106.8元。当事人店内香蕉被抽样2.5公斤,剩余9.5公斤香蕉都已销售,销售价格为8.9元/公斤,销售额为106.8元。
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款第(3)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款笫(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6.8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对于供货商“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冬青果行”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线索,移送到东河区市场监管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杨风燕便民店对不合格食品香蕉产品原因主动进行了排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经对该超市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达到了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哈密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