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8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2-05-25 13:31: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对8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号)。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8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石棉县惠佳粮油店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生产的“香源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石棉县惠佳粮油店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生产的“香源黄豆酱油(酿造酱油)”(规格型号:400ml/袋;生产日期:2021-08-29),被检出“全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发现不合格食品后立即停止销售。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承诺不再进行食品生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雅安市雨城区程眼镜干杂店销售的“泡红海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程眼镜干杂店销售的“泡红海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10-09),被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

三、雅安市名山区吉美优选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郑州市管城区林福记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吉美优选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郑州市管城区林福记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9-03),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8.62元(大写:拾捌元陆角贰分);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雅安市雨城区齐庆美蛙鱼头火锅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齐庆美蛙鱼头火锅店销售的“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01;供应商:小余牛蛙),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当事人能提供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

五、成都鑫大百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名山区每晨茶厂生产的“绿毛峰”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 1批次成都鑫大百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名山区每晨茶厂生产的“绿毛峰”(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1-01)被检出“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行政处罚情况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大写:叁佰贰拾肆元整);

(2)罚款人民币85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验收把关不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茶叶鲜叶农残检测,严把成品茶叶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成品茶叶流入市场。

六、雅安瑞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眉山市三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条条香(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雅安瑞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眉山市三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条条香(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92克/袋;生产日期:2021-07-11),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该公司是厂家合作销售点,能提供该批产品的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

七、雅安市雨城区秦浩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雨城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纯净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秦浩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雨城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纯净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08-11),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该门店是厂家合作销售点,能提供该批产品的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过程加强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八、荥经县王廷江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荥经县王廷江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蜀香蜀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规格型号: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1-05-14)被检出“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技 ...

  • 江西省万载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疫情 ...

  • 豫南地区即将进入夏粮收获期

  • 中缅新通道(重庆—临沧—缅甸)正式 ...

  • 江苏省海安市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出台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