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据通告,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1、当事人:南浔家成快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30503MA2B6YCJ8Q
住所(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新村106幢2单元101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从南浔喜子蔬菜店购进线椒用于餐饮制售,购进数量为10kg,购进价格200元。上述线椒中,6.5kg在抽样前用于餐饮制售,故检验报告中的抽样基数为3.5kg。抽样数量3kg,剩余0.5kg线椒已被当事人用于餐饮制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线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
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线椒的进货来源和检测报告,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如下:
免予处罚。
2、当事人:湖州八碗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30503MA29K62K0D
住所(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村东马北路58号
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从南浔莫林根蔬菜经营部购进生姜用于餐饮制售,购进数量为17.5kg,购进价格共95元。上述生姜中,15.5kg在抽样前用于餐饮制售,剩余2kg在2022年3月24日用于食品抽样,故检验报告中生姜的抽样基数为2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生姜的进货来源和检测报告,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如下:
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