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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1批次不合格大竹笋(蔬菜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5-24 10:33: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叙永县其荣土特产门市销售的1批次大竹笋(蔬菜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关于对叙永县其荣土特产门市销售的1批次大竹笋(蔬菜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7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3号)》,涉及我市叙永县其荣土特产门市销售的1批次大竹笋(蔬菜干制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竹笋(蔬菜干制品);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07-28;被抽样单位名称:叙永县其荣土特产门市;被抽样单位地址: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金三角南楼;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为“/”无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2日向叙永县其荣土特产门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公斤,货值180元;销售2公斤,剩余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产品已用于抽样或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土壤污染导致该批次产品重金属超标,生产工艺导致二氧化硫超标。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市监处字〔2021〕309号),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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