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5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9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郫都区鱼妙美蛙鱼火锅店经营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8540,购进日期:2021-08-19;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6084)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牛蛙13公斤,共计13公斤,货值728元;已销售13公斤,共计13公斤。当事人郫都区鱼妙美蛙鱼火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牛蛙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养殖环节所致(进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今后加强对进购食品原材料的进货查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州市隆丰镇世邦酒业经营部销售玉米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玉米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8761,购进日期:2020-08-28;规格型号:散装(55%vol));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6277)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9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该经营部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该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玉米高粱酒100L,共计100公斤,货值3000元;已销售100L,共计100公斤。当事人彭州市隆丰镇世邦酒业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玉米高粱酒由该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是在进货过程中没有认真清理运转桶,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经营部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白酒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把好进货流程;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户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锦江大道分公司经营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921,购进日期:2021年9月1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07423)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泥鳅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111.00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库存0公斤,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锦江大道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大写:陆拾叁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泥鳅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没有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查验所致。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产品相关资质查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