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7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52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华区齐庆美蛙鱼头蓝水湾店购进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2281,进货日期:2021年9月15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Z08274)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的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牛蛙3公斤,货值43.2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当事人齐庆美蛙鱼头蓝水湾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1. 警告;
2. 拟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牛蛙由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恩诺沙星超标所致。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警告,并严格控制进货查验以及对采购原材料的索证索票。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青白江鑫佳廉超市经营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42353,生产日期:2021年9月26日;规格型号:15个/盒);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20653)后,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10盒,共计8.9公斤,货值169元;已销售10盒,共计8.9公斤。当事人超市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超市销售的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检测出恩诺沙星项目51.3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不得检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当事人超市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超市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当事人超市销售不合格的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超市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对食品安全法学习不够所致。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具体整改措施: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进一步加强食品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所购食品检验报告的索取,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加强日常的食品核查工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新都区小新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者王朝林)经营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原生态山林放养蛋(鸡蛋)(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42353,生产日期:2021-09-2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为51.3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开展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编号:J[2021]第0014号),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乐山市夹江县乡下共收购约300斤鸡蛋,其中部分用标注有虚假内容“原生态山林放养蛋”的包装盒包装销售了100余盒(15个/盒,销价10-13元/盒),其余以7元/斤的价格在门市内零售,货值金额2100元。至2021年11月10日,除商家退回过期的3盒外(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均已销售完。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内容“原生态山林放养蛋”且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鸡蛋的行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900.00元整(大写:壹仟玖佰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涉案鸡蛋由当事人从乐山市夹江县乡下收购,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造成该批次“鸡蛋”抽检不合格。具体整改措施1.停止销售不合格鸡蛋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3、不再使用标注虚假内容的包装盒销售,全部改用散装销售。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