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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2年18号)

2022-03-14 17:50: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2年18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2年18号)

在2022年年关守护专项抽检中,2022年1月19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渌口区王琦海鲜店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此批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430221567730333

产品名称:牛蛙

当事人名称:渌口区王琦海鲜店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月29日我局收到渌口区王琦海鲜店牛蛙不合格检验报告,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5日从长沙马王堆大市场购进涉案牛蛙60公斤,进价16元/公斤,销售价20元/公斤,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240元。经检验,该批次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牛蛙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存在过失。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审查农产品供货商资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2022年2月9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配合调查,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属于首次违法,不合格牛蛙货值1200元,获得240元。经研究决定从轻予以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处罚款2000元。2022年3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处罚【2022】第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产品系农产品,作为销售商无法通过外观等方式判断其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于污染物超标,污染物非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把关,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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