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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2022-03-07 17:18: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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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郑皓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道观景路168)销售的花生(抽样单编号:No.NCP21500245653502125),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4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21SC09092)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剩余未销售的该批次花生34.8kg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已售不合格花生,但客户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剩余。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9.2元;

2.没收不合格花生34.8kg;

3.罚款5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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