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日,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抽检1批次不合格子姜和国产香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子姜和国产香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
2021年10月26日,本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当事人郴州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五岭分公司销售的子姜(批次2021-09-16)和国产香蕉(批次2021-09-16)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子姜所检项目“铅”(以Pb计)实测值为0.53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该项目标准指标≤0.1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A2021-J37372)。国产香蕉所检项目“吡虫啉”实测值为0.120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该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A2021-J3737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我局对上述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从郴州市农副产品物流园蔬菜摊贩吴媛媛处购进子姜30kg,进货价4.67元/kg,销售价7.8元/kg。于2021年9月16日从郴州市北湖区阳明水果仓储中心(戴鹏辉)购进国产香蕉30kg,进货价4元/kg,销售价7.8元/kg。截止本局送达报告书之日,上述仔姜和国产香蕉已全部售出。
本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仔姜和国产香蕉的货值金额为468元,违法所得为468元。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采取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适用不予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郴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