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2022-03-02 14:10: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食品经营企业共9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销售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在重庆江北区渝澳大道69号2幢28-1销售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50857830,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7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50/028-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1年12月20日对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送达了№: 2021-03SP111395《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在售,因此未予实施现场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系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于2021年11月2日从重庆卓澳食品厂购进的,并于当日在其网店上开始对外销售,共购进了300/袋,购进价格为0.36元/袋,销售价格为0.55元/袋,截止到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于2021年12月20日对已销售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2年2月4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65元,违法所得57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重庆禾玛商贸服务部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该产品的生产渠道证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元(大写:伍拾柒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罚没合计2557元(大写:贰仟伍佰伍拾柒元整)。

二、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园4号附1-4号103、104号门市62、68、69、70号摊位销售的干笋子(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607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干笋子在售。经查,被抽检干笋子是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8月9日向江北区陶明亮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4斤干笋子,单价为18元/斤,支出72元,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该食品已销售2斤,售价为20元/斤,因销量不好,当事人自行销毁2斤。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依法履行了经销商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和询问笔录,本案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8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80号),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两江新区佳鲜超市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佳鲜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豪盛路2号附8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7104,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8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1月05日向两江新区佳鲜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牛蛙”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2月18日购进的“牛蛙”数量共计12.5kg。该批“牛蛙”销售了12.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该店于2022年01月05日对已销售的“牛蛙”进行召回,截止到2022年02月05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32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佳鲜超市所销售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与第(七)项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元整)。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销售的小白菜、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23号24号销售的小白菜(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77,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0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23号24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96,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0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0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白菜系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2021年11月10日从双福农贸市场王永立处购进,当事人进货了5公斤,该批次小白菜已销售完。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系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2021年11月10日从江北区易氏水产经营部购进,当事人进货了12.5公斤,该批次牛蛙已销售完,违法所得总计99.8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含有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9.8元予以没收。

五、江北区陈静副食店销售的干山药片、水发猪黄喉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陈静副食店在重庆市江北区嘉禾农贸市场望海店27、28号销售的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010,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1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陈静副食店在重庆市江北区嘉禾农贸市场望海店27、28号销售的水发猪黄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014,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1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陈静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干山药片和水发猪黄喉在售。经调查,该批干山药片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购进数量为6斤,销售单价25元/斤,销售6斤(含抽检6斤);该批水发猪黄喉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6日,购进数量为7斤,销售单价46元/斤,销售7斤(含抽检2.292斤),货值金额共计482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陈静副食店销售不合格干山药片和水发猪黄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陈静副食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干山药片和水发猪黄喉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81号),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1元;3、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罚没金额共计2591元。

六、江北区前亮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恒大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前亮桶装水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66号1-27销售的恒大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160,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前亮桶装水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桶装水在售。经调查,该批桶装水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购进数量为80桶,销售单价5.3元/桶,销售80桶(含抽检8桶),货值金额1122.4元,违法所得698.4元。江北区前亮桶装水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前亮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前亮桶装水经营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桶装水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94号),对该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

七、重庆君上门食品超市销售的散装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君上门食品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北滨一路363号附24号2-1销售的散装鲜鸡蛋(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517,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1日),经抽样检验,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0日对重庆君上门食品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附24号2-1的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散装鲜鸡蛋系重庆君上门食品超市2021年11月9日从个体工商户黄涛处购进的,当事人进货了92.9斤。销售金额为676.6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君上门食品超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君上门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生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全面加 ...

  • 舌尖上的非遗:是美食  更是传承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一都村成 ...

  • 安徽省淮北市相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