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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重庆市两江新区佳鲜超市被处罚

2022-03-02 14:03: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涉及两江新区佳鲜超市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佳鲜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豪盛路2号附8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7104,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8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1月05日向两江新区佳鲜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牛蛙”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2月18日购进的“牛蛙”数量共计12.5kg。该批“牛蛙”销售了12.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该店于2022年01月05日对已销售的“牛蛙”进行召回,截止到2022年02月05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32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佳鲜超市所销售的“牛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与第(七)项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元整)。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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