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涉及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园4号附1-4号103、104号门市62、68、69、70号摊位销售的干笋子(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607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干笋子在售。经查,被抽检干笋子是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8月9日向江北区陶明亮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4斤干笋子,单价为18元/斤,支出72元,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该食品已销售2斤,售价为20元/斤,因销量不好,当事人自行销毁2斤。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依法履行了经销商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和询问笔录,本案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8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全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80号),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