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7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120103001848829、NCP21120103001848830、NCP21120103001848831),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河西区王红明水产店(王红明)销售的海螃蟹、海红螃蟹(海蟹)、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海螃蟹、海红螃蟹(海蟹)、皮皮虾(抽样单编号:NCP21120103001848829、NCP21120103001848830、NCP21120103001848831,购进日期:海螃蟹、皮皮虾2021-11-24;海红螃蟹(海蟹)2021-11-21),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1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水产批发市场购进海红螃蟹(海蟹)3.045kg,购进后以100元/kg的价格销售;又于2021年11月24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水产批发市场购进皮皮虾3.035kg、海螃蟹2.71kg,购进后皮皮虾以100元/kg的价格销售、海螃蟹以300元/kg的价格销售,上述海红螃蟹(海蟹)、皮皮虾、海螃蟹均于2021年11月24日被抽检机构作为采样样品全部购买。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上述海红螃蟹(海蟹)、皮皮虾、海螃蟹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无法提供6个月内完整的进货记录和凭证,未依法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主观故意,且涉案水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21元;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2〕12327-2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