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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号)

2022-02-23 10:26: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1120000110338008),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浯水恒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21120000110338008,制作日期:2021-11-26),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于2021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抽检,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明伦桶装水生产厂家天津市北方明伦桶装水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 MA05JNDW2A)、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12011 114227)、现款销售单和提供恒大清风桶装水供货商天津市和平区广聚源泉桶装水销售中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1MA07A2K6X0)、销售单,生产厂家和供货商也确认抽检的明伦桶装水和恒大清风桶装水为自已销售给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生产厂家和供货商也证明抽检的桶装水为自己销售给当事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21年2月18日向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21}14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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