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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检不合格 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被罚款60000元

2022-02-18 10:1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涉及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批次桶装饮用水: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18.9L/桶),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58;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年9月7日、18.9L/桶),抽样单编号:SC21510500686338434;荣娃娃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8日、18.9L/桶),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52。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10月12日生产的280桶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2021年10月8日生产的240桶荣娃娃饮用纯净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生产上述二批次包装饮用水的货值分别为980元、840元 。

2021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9月7日生产的300桶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产品货值为105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94元;3.罚款6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和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发现导致上述三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回收水桶清洗流程不规范。区市场监管局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目前,企业正在停产整改中。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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