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2022-02-17 17:42: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7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1家食品经营企业共12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赞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赞禧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海尔路599号附2号1-6号销售的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4260,抽样日期:2021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向重庆赞禧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散装黑芝麻还剩1.5kg未销售完。我局依法对剩余的1.5kg黑芝麻进行了扣押。经查,重庆赞禧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7日,在盘溪观农贸市场1-200-3陈德琼处购进散装黑芝麻5kg,购买价格为20元/kg,截止案发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共销售出3.5kg,销售价格为35元/kg,违法所得(35×3.5)-(20×3.5)=52.5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重庆赞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黑芝麻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赞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34号,对重庆赞禧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涉案食品散装黑芝麻1.5KG。

二、两江新区阿家百货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阿家百货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鱼嘴北路69号附2号、3号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6051,抽样日期:2021年11月2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向两江新区阿家百货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豇豆”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1月2日购进的“豇豆”数量共计16.5kg。该批“豇豆”销售了16.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9.96元/kg。该店于2021年12月6日对已销售的“豇豆”进行召回,截至2022年1月6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64.34元,违法所得为164.34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针对两江新区阿家百货超市所销售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64.34元(大写:壹佰陆拾肆元叁角肆分整)。

三、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一村46号1-1销售的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15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饮用纯净水在售。经查,被抽检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从重庆龙派安吉尔饮品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25桶,采购价格为4元/桶,销售的价格为15元/桶。不合格产品货值为375元。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作为食品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被抽检的桶装水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食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鲤鱼池一村59-67号叁号门面销售的祯品山泉(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14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桶装水在售。经查,被抽检桶装水是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从重庆冰容饮品有限公司购进40桶的“祯品山泉”桶装饮用水(规格为18.9升/桶),购进单价为4元/桶,支出160元。该食品于进货当天销售完毕,其中,8桶由当事人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检,售价为4元/桶;32桶由当事人销售给市政检查支队,售价为10元/桶,合计共收入352元。执法人员督促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的审查,索证索票,建立好进销货台账,杜绝销售问题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贞祥桶装水经营部为食品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被抽检的桶装水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食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江北区臻露源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中梁山天然矿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臻露源桶装水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望海花园4号附1号1-4门面130号摊位销售的中梁山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162,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江北区臻露源桶装水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桶装水在售。经查,被抽检桶装水是江北区臻露源桶装水经营部从重庆中梁山饮品有限公司下设代理点重庆市江北区锐丰中梁山矿泉水经营部采购,采购数量为18桶,采购价格为8元/桶,销售的价格为20元/桶。不合格产品货值为360元。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臻露源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臻露源桶装水经营部作为食品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被抽检的桶装水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食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食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六、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销售的丑柑、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附43、44号销售的丑柑(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48,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附43、44号销售的白芹菜(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51,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向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丑柑和白芹菜。经调查,该批不合格丑柑是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从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购进的;该批不合格白芹菜是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从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购进的。因为是从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的移动摊贩处购进,所以无法提供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两种商品合计进货金额为199.5元(150元+49.5元=199.5元),货值金额为252.64元(175.34元+77.30元=252.64元),违法所得为53.14元(252.64元-199.5元=53.14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华新街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丑柑和白芹菜,其苯醚甲环唑和毒死蜱含量不能直接通过感官获得,该不合格项目只能通过检验才能知晓。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并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也未接到反映因食用涉案食品出现了身体不适。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减轻处罚:(一)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自由裁量依据),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2〕70号),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与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53.14元(大写:伍拾叁点壹肆元)。

七、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2号附38至40号销售的河粉(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2417,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河粉系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从重庆厚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销售。进货价格是3.6元/公斤,进货数量是2.5公斤,进货金额是9元(3.6元/公斤*2.5公斤=9元),销售价格是5.96元/公斤,销售数量是2.5公斤,销售金额是14.9元(5.96元/公斤*2.5公斤=14.9元)。违法所得为5.9元(14.9元-9元=5.9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第一分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生产商产品标签上的检验合格标志,并能提供进货记录,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食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接到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72号),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元。

八、重庆鼎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鼎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38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复用餐饮具(碗)”使用日期:2021年11月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重庆鼎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重庆鼎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基数为40个,其中6个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34个已循环再清洗消毒使用。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鼎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鼎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49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江北区岗上渣渣老火锅珠江太阳城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岗上渣渣老火锅珠江太阳城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371)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复用餐饮具(碗)”使用日期:2021年11月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岗上渣渣老火锅珠江太阳城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江北区岗上渣渣老火锅珠江太阳城店使用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基数为120个,其中6个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114个已循环再清洗消毒使用。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岗上渣渣老火锅珠江太阳城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岗上渣渣老火锅珠江太阳城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46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江北区君悦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君悦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391)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复用餐饮具(碗)”使用日期:2021年11月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君悦餐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江北区君悦餐馆使用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基数为40个,其中6个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34个已循环再清洗消毒使用。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君悦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君悦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51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江北区杨大孃牛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杨大孃牛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杯子)”(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8493338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复用餐饮具(杯子)”使用日期:2021年11月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杨大孃牛肉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江北区杨大孃牛肉店使用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杯子)”,抽样基数为40个,其中6个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34个已循环再清洗消毒使用。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杨大孃牛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杨大孃牛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50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趣味灯谜有难度 银杏树下传笑语!看 ...

  • 当北京冬奥遇上瑞雪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企业陆续复工复产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津葫芦制作技 ...

  • “一个世纪的传奇——经典古董车展览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