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4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12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12号)
2021年12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佳和超市经营的茄子经抽检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湘铝购物中心经营的红茄子经抽检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振兴超市有限公司新华店经营的外地小红辣椒经抽检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营的青豆角经抽检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茄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佳和超市经营的茄子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湘 ZX(检)(2021)第〔1750022〕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从湘乡市农贸市场依米蔬菜批发部进购了10公斤茄子,进货价格为1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货值金额120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2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红茄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湘铝购物中心经营的红茄子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湘 ZX(检)(2021)第〔1750005〕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9日从长沙县黄兴镇陈高蔬菜经营部购进了17.5公斤红茄子,进货价格为3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96元/公斤,货值金额139.3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86.8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6.8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86.8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外地小红辣椒、青豆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振兴超市有限公司新华店经营的外地小红辣椒、青豆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湘 ZX(检)(2021)第〔1771022〕号 、№: 湘 ZX(检)(2021)第〔1771015〕号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0日从湘乡市新湘路君健蔬菜批发部购进了20公斤外地小红辣椒,进货价格为1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3.96元/公斤,货值金额279.2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39.2元;于2021年11月3日从湘乡市新湘路君健蔬菜批发部购进了25公斤青豆角,进货价格为5.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9.96元/公斤,货值金额249元,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04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43.2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