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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2022-02-14 16:52: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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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项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C21330900300833812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河市场马琴儿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0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1公斤,货值8元,已售0.25公斤,剩余部分作为样品用于抽检。经排查,当事人未人为添加,怀疑是韭菜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残留所致。

当事人销售腐霉利农残超标韭菜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虽然索取了进货凭证,但进货凭证上没有供货方的任何信息,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韭菜已全部作为样品用于抽检,故对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不予没收。

鉴于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予以适中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马琴儿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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