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生产的凉粉和粉皮。
1、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生产的凉粉和粉皮(2021年9月1日生产)铝的残留量(标准指标≤200)和山梨酸及其钾盐(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项目抽样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经查,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该单位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二款第(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合计440元,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另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违法主观方面: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2019年9月29日同样违法行为被该局处罚过)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该单位符合从轻和从重处罚规定,应给予适当处罚。综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处7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70350元。[蚌市监处罚〔2021〕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