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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2021-12-24 16:0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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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启琼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榨菜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6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对开州区启琼副食品经营部购进批次为2021-09-14的榨菜丝依法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5736),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并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345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8日向开州区启琼副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单位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启琼副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启琼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榨菜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所指的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4. 经排查:该单位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10月5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销售的豆角干味(辣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4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对销售的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销售的豆角干味(辣条)进行了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号:SC21500000685635672)。2021年10月26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1CJ126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8日向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于2021年10月29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 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销售的批次为2021-08-01的豆角干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所指的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7.6元,违法经营所得19.2元,其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豆角干味(辣条)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11月5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二店销售的猪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二店销售的猪肉进行了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号:NCP21500154652313241)。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C21SC071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向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二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二店于2021年10月9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世纪永汇生活超市二店销售的猪肉恩诺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647.5元,违法经营所得91.02元,其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1.02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销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猪肉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10月15日该超市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月18日,本局对开州区益白酒酿造坊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大头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5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对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购进批次为2021-09-03的大头菜依法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5708),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并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1283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9日向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单位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大头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所指的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9元;(2)罚款3000元。

4. 经排查:该单位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11月5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重庆市开州区袁向东果蔬销售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执法人员在2021年8月25日对重庆市开州区袁向东果蔬销售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1年9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重庆市开州区袁向东果蔬销售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3.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收购时未核查检验报告。2021年1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开州区世纪优选副食超市待销售的鲜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立新街2号的开州区世纪优选副食超市待销售的鲜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万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了编号为NO:C21SC067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开州区世纪优选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 开州区世纪优选副食超市于2021年9月15日启动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世纪优选副食超市经营的鲜鸡蛋残留的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48.8324元;(3)罚款31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鲜鸡蛋系当事人对外进购的,非自主生产,产品进购过程控制不够严格。2021年9月22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29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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