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号)
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先锋镇凤忠食品超市于2021年9月6日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856354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购日期:2021年9月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进购日期为2021年9月5日的同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5日的香蕉共计1050kg,本局抽样1.6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香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明确的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店铺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闽汇海鲜经营部于2021年8月30日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727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30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的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购进的牛蛙共计8kg,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牛蛙。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闽汇海鲜经营部于2021年9月29日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993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29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的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购进的牛蛙共计8kg,抽样2.2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泥鳅。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富福水产品经营部于2021年8月30日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72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29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9日的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9日购进的泥鳅共计5kg,抽样2.50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的是鲜活水产品,销售完毕后,消费者已全部食用,已无法召回该批泥鳅。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市江津区弟兄鱼商行于2021年8月30日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72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的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7日购进的泥鳅共计5kg,抽样2.50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的是鲜活水产品,销售完毕后,消费者已全部食用,已无法召回该批泥鳅。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富福水产品经营部于2021年9月29日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993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2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的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购进的泥鳅共计6kg,抽样2.3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的是鲜活水产品,销售完毕后,消费者已全部食用,已无法召回该批泥鳅。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江津区富福水产品经营部于2021年11月22日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5937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的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购进的泥鳅共计10kg,抽样2.9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的是鲜活水产品,销售完毕后,消费者已全部食用,已无法召回该批泥鳅。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江津区满城水产店于2021年8月30日销售的钳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钳鱼,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727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于2021年8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钳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2021年10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同批次钳鱼在抽样时有7kg,本局抽样3.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钳鱼。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水产店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江津区满城水产店于2021年9月28日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99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的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购进的泥鳅共计50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泥鳅。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销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水产店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