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七期)。
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七期)
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新江生鲜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芹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2010034223203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检验结果:毒死蜱0.75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8-25,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0千克,进价10元/千克,货值100元,已全部售完10千克(含抽样5千克),销售价11元/千克,货值11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56号。
2、南京市溧水区京京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2010034223203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吡虫啉0.132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8-25,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5千克(两箱),进价40元/箱,货值80元,已全部售完15千克(含抽样5千克),销售价9元/千克,货值135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1】17号。
3、南京市溧水区辰星酒店经营的筷子和杯子处置情况:
筷子(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8173750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该店使用的筷子不对外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厅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彻底消毒。
杯子(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8173750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该店使用的杯子不对外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厅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彻底消毒。
该单位销售消毒不合格的杯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永阳综法【2021】12010号。
4、南京市溧水区万家灯火美食城经营的筷子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28173749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13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该店使用的筷子不对外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厅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未彻底消毒。
该单位销售消毒不合格的杯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永阳综法【2021】030011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