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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0号)

2021-12-16 17:14: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5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0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70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0338110;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0338111;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0338112),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胜永旺水产品经营店(孙久胜)抽检所销售的草鱼、鲫鱼、罗非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草鱼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0338110)、检验报告(LHXD1021057);鲫鱼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0338111)、检验报告(LHXD1021058);罗非鱼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0338112)、检验报告(LHXD1021059)。不合格项目:上述3种淡水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不罚〔2021〕1200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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