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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青江鱼

2021-12-16 17:13: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5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9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9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C21120103116031250),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张怀印(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青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青江鱼(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6031250,购进日期:2021-10-19),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 2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青江鱼35公斤,通过零售渠道售出35公斤。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江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罚款5000元。于2021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1〕1215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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