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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号)

2021-12-06 18:34: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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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号)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42号)和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5号)、(2021年第6号),涉及我市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地心水业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03(地心水业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彭山地心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福康水业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心水业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操作不当。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整改情况:关停生产线,筹集资金,全面升级改造生产设备。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心水业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仁寿县普宁街道蜀色天香绿色餐馆使用的碟子、汤碗和玻璃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1400684530490(碟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普宁街道蜀色天香绿色餐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1400684530489(汤碗);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普宁街道蜀色天香绿色餐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1400684530492(玻璃杯);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普宁街道蜀色天香绿色餐馆;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该案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碟子、汤碗和玻璃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消毒完毕后又使用保洁布对餐具上的水渍就行擦拭,造成了二次污染。

整改情况:购买消毒设施并严格落实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确保不再发生餐具抽检不合格。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不合格食品极冰矿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50(极冰矿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龙荪泉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新美副食店;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极冰矿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因相同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回收桶的污染造成。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极冰矿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带皮里脊肉(猪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5573(带皮里脊肉(猪肉));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7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雨朵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经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和地塞米松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和地塞米松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带皮里脊肉

(猪肉)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销售票据和检疫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系养殖环节造成。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不合格食品靖源高山泉水其他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51(靖源高山泉水其他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新美副食店;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靖源高山泉水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已被两次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伍元捌角(¥275.8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自述是杀菌工作没做好。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靖源高山泉水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不合格食品岭上雪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52(岭上雪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L/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新美副食店;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岭上雪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不严。自述可能是消毒杀菌不严。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极冰矿饮用天然泉水、靖源高山泉水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不合格食品猪坐臀瘦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0000003935001(猪坐臀瘦肉);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7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雨朵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经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猪坐臀瘦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销售票据和检疫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系养殖环节造成。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不合格食品壽鄉山泉其他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36(壽鄉山泉其他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诗书水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壽鄉山泉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元整(¥66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清洗消毒不严导致不合格。

整改情况:加大生产线清洗消毒力度,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按照要求储存食品。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壽鄉山泉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洪雅县新顺大酒店使用的方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66(方盘);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新顺大酒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方盘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消毒不彻底造成。

整改情况:严格按要求开展餐饮具消毒工作。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不合格食品壽鄉山泉其他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37(雪林冰矿饮用天然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诗书水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雪林冰矿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不严。自述可能是消毒杀菌不严。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雪林冰矿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一、彭山区冰川世界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千佛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39(千佛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峨眉山佛地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冰川世界桶装水经营部;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千佛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由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二、眉山市东坡区沃优玛购物中心经营的唯爱麻花(香辣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6236(唯爱麻花(香辣味));规格型号:228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3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大英唯爱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沃优玛购物中心;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唯爱麻花(香辣味)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对该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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