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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十期)

2021-12-06 17:14: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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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十期)》。据通报,11月18日至11月24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9处,情况如下:

1.北京新友谊餐饮有限公司(新友谊饺子馆)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能定位存放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北京城轩餐馆(炒肝赵)

存在餐具、饮具使用前未进行洗净消毒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3.北京石榴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北烧烤)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能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明显区分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4.北京化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化蝶汇)

存在餐饮具不洁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5.北京李记前门包子餐饮有限公司(前门包子铺)

存在餐饮具不洁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6. 北京国英鉴经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徽平居)

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 北京华丽夜色饮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春颐箫)

存在加工食品的工具生熟混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8. 北京皖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板面)

存在加工食品的工具生熟混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之野福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诸葛孔明牛杂面北京东直门店)

操作间设置3个水池,与审批图纸标注6个水池不符,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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