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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2021-12-06 17:58: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抽样编号为NO.NCP21330329305030354即姜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1年8月25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利民农贸市场林细和蔬菜摊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姜食用农产品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铅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8月15日从福鼎市奥里批发市场郑逊明处购进嫩姜50斤,并索取销货清单一张(由于郑逊明市场摊位未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当事人未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价格每斤8元,销售价格每斤10元。购进姜后,当事人未在姜外观上发现异常,也未在姜上添加其他物质。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涉案嫩姜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经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妻子林斌斌询问调查,林斌斌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案件性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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