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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一)

2021-11-16 22:49: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6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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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一)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十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圣豪超市有限公司济南老商埠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圣豪超市有限公司济南老商埠店销售的样品名称:香蕉、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109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以后将严把质量关,深入学习产品批次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案已移送至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二、济南爱粥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四路分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爱粥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四路分公司所使用的样品名称: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不罚字〔2021〕118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以后严把进货关,在购进食品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确保达到溯源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三、市中区蒋氏食品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蒋氏食品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可能是养殖环节添加,现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

四、济南牛火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牛火屯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鸡肉,经抽样检验,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89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鸿园购物广场 

(一)样品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鸿园购物广场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速食海蜇,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限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食免罚〔2021〕51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速食海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在2021年7月1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铝的残留限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随后向市局提出复检,但复检结果仍超标。

在接到初检结果的同时,该店已对该批次速食海蜇进行了召回,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作出以下整改:

1、不再引进此生产商的商品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1年11月8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发送《案件移送函》(济市中)市监综食案移字〔2021〕 496号。

六、济南顺昌厚和食品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顺昌厚和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样品名称:爽吧(冰棍),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经调查,当事人济南顺昌厚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吧冰棍(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5日),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生产记录、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入库记录、销售记录以及上述批次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销售给平原县正兴冷饮批发部的上述批次爽吧(冰棍),经核实,由平原县正兴冷饮批发部出具情况说明,表示由于电路检修,导致冰柜断电,使冷柜内雪糕微化,导致抽检不合格情况。同时,当事人提供了由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平原县正兴冷饮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调查说明》,内容如下:经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认定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原因与平原县正兴冷饮批发部贮存存在一定关系。

七、市中区欣欣食品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欣欣食品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可能是养殖环节添加,现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

八、赵汝华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赵汝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便民市场31号)抽取样品,芹菜。2021年7月5日,我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出具的编号为RD2106S3111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赵汝华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文书号:济市中市监食处罚字〔2021〕94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拾叁元整(13.00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壹拾叁元整(5013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已更换供货商,以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九、市中区优比特超市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区优比特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活力兵蜜桃酸奶口味雪糕,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食罚字〔2021〕53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不知道所采购的速食海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及时更换了供货商,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培训,以后在购进产品时,严格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1年11月9日,向济南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移送函》(济市中)市监综食案移字〔2021〕501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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