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12期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公告,涉及双鸭山市8家经营主体。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如下:
一、双鸭山市尖山区思含豆沙包店自制销售的玉米面馒头(抽样日期:2021年8月1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思含豆沙包店自制销售的玉米面馒头(抽样日期:2021年8月16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思含豆沙包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至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双鸭山市尖山区好贝贝幼儿园提供使用的餐碗(白色)、餐勺(抽样日期:2021/5/26)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好贝贝幼儿园提供使用的餐碗(白色)、餐勺(抽样日期:2021/5/26),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好贝贝幼儿园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字[2021]95号)
三、双鸭山市尖山区热吧旋转小火锅店提供使用的餐碗(白)、餐盘(黑)、餐盘(白)(抽样日期:2021/5/22)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热吧旋转小火锅店提供使用的餐碗(白)、餐盘(黑)、餐盘(白)(抽样日期:2021/5/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热吧旋转小火锅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字[2021]106号)
四、双鸭山市岭东区玉梅小吃店自制销售的花卷、芹菜肉馅包子(抽样日期:2021年5月2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岭东区玉梅小吃店自制销售的花卷、芹菜肉馅包子(抽样日期:2021/5/24),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岭东区玉梅小吃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至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五、双鸭山市第一幼儿园提供使用的餐碗、餐盘(抽样日期:2021/6/7)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第一幼儿园提供使用的餐碗、餐盘(抽样日期:2021/6/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第一幼儿园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字[2021]76号)
六、双鸭山市尖山区盛兴南方灌汤包店提供使用的的餐碟(抽样日期:2021年5月2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盛兴南方灌汤包店提供使用的餐碟(抽样日期:2021年5月23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盛兴南方灌汤包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字[2021]101号)
七、双鸭山市尖山区鑫优来客超市销售的火丰红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10/19),规格500ml/瓶,酒精度:33%vol(抽样日期:2021/6/5)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鑫优来客超市销售的火丰红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10/19),规格500ml/瓶,酒精度:33%vol,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鑫优来客超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字[2021]111号)。
八、双鸭山市尖山区睿惺幼儿园提供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6/7)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睿惺幼儿园提供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6/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睿惺幼儿园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字[20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