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1120000001835727)。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SC21120000001835727)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SC21120000001835727),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炸油条(生产日期:2021-06-16;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蒋侠林早点部,标称生产者:/。该批次炸油条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并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复检,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控制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30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自制涉案“炸油条”货值金额26元,违法所得10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并在案发后积极整改,配合案件调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蒋侠林早点部制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炸油条,系制售油条时添加使用了一种香甜泡打粉。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