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十一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中春燕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春燕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豆油皮,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63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标签标注错误。
整改情况: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济南市中春燕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对其店内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该店也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案件已移交供货商所在地槐荫区市场监管局。
二、市中区鼎鼎香饭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鼎鼎香饭店使用的样品名称: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36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三、市中区甘安汤老太小海鲜餐馆(经营者:马广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甘安汤老太小海鲜餐馆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自消毒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 市监食罚字〔 2021 〕72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四、市中区吕氏疙瘩汤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吕氏疙瘩汤店所使用的样品名称: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项目不符合(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市中区吕氏疙瘩汤店对检测的问题做了深度研究,并执行具体整改措施。具体如下:1.全员培训洗刷及消费操作流程,标准规范;2.确保第一道程序“跑筷子”时的,洗涤机配备标准,禁止超标操作,严格按照标准比例使用;3.冲刷时间保证75°以上热水,冲刷时间不低于10分钟;4.立式消毒柜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操作。
五、市中区官润孟鑫百货商店(经营者:孔俊英)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官润孟鑫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白瓶酒,经抽样检验,总酯,己酸乙酯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 市监食罚字〔 2021 〕55 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六、济南市凯瑞鲁西南老牌坊风味餐厅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凯瑞鲁西南老牌坊风味餐厅采购的样品名称:油麦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58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菜品进店之前,由公司进行检测,保证合格后送到门店;店内做好台账,对公司所供食材做严格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已移送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济南隆辰商贸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济南隆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中海国际社区九区2号楼105)抽取样品,豇豆。2021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编号为ZZF10407/00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济南隆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该店被授权人霍锡会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济南隆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40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元零玖分(23.09元);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贰拾叁元零玖分(5023.09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已更换供货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线索已移送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市中区味之缘食品店(经营者:王金山)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2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市中区味之缘食品店(经营者:王金山)抽取样品:香酥鸡柳,并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1年5月11日,我局收到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5月08日出具的编号为:HR20210421001(抽样单编号为:XC21370103410331432)的香酥鸡柳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2021.4.01日生产的香酥鸡柳经检验,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3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二法))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小作坊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的香酥鸡柳经检验,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3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二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六)项的规定,且其购进生产食品的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在2020年3月16日,我局曾对该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的行为做出了罚没合计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说明其长期从事食品安全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应当认定为“明知”,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于2021年6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依法查处,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已于2021年6月24日予以立案侦查。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进行自查整改,生产者认为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铝,已更换食品添加剂,更换后自行找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已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进行依法查处
九、市中区瑞宝百货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瑞宝百货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37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对其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立即查找进货凭证及销售记录,并立即终止了从该供应商处采购,在以后进货采购时,一定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十、市中区润鲜生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润鲜生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菠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62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环节氧乐果添加超标。
整改情况: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市中区润鲜生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对其店内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该店也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案件已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历下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市中区童记快餐店(经营者:刘丽)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童记快餐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自制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 市监食罚字〔 2021 〕72号
3.依据及结果:《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零壹拾肆元整(1201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