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0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舟山市普陀宏基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舟山大黄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按照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于2021年1月12日对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舟山大黄鱼(规格型号:520g/包,生产日期:2020-09-15)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甲硝唑,报告编号为CJ10YP21011328T1 。
(二)依法处罚情况。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履行了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实际生产中未添加其他物质,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排查,甲硝唑检出的原因,为原料自带产生,非生产过程中添加。目前该企业已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把控,进一步落实采购验证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