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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2021-02-04 09:59: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对吴泮友销售的沼虾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沼虾;购进日期:2020-10-07;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被抽样单位:吴泮友;被抽样单位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坎门菜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1月10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10918659)以及玉市监鉴告字(2020)165号鉴定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沼虾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称其于2020年10月7日在玉环城关中心菜市场18号摊位郑金飞的摊位上购进3.5kg的沼虾,购进价格80元/kg,并以100元/kg的销售价放于自己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大街坎门菜市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共售出2kg,共计200元,剩余的没卖出的沼虾已倒入垃圾桶。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沼虾后,除出售给抽检单位2kg后,其余均已倒入垃圾桶,无需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沼虾,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3500元。罚没款共计354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称该批沼虾是玉环城关中心菜市场购进的,我局要求当事人后续严格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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