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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通告不合格素牛筋核查处置情况

2020-12-08 18:03: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海口龙华孝合商行经营的食品大主播(素牛筋)。

2020年9月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验海口龙华孝合商行经营的大主播(素牛筋)(标示生产企业:湖南赛一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6克,生产日期:2020/08/15)。经检验,上述大主播(素牛筋)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MSY 0001S 调味面制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3.0mg/g,实测值:5.9mg/g。

2020年10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海口龙华孝合商行涉嫌经营酸价不符合所标注企业标准的食品大主播(素牛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8月16日,当事人从湖南赛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企业生产的大主播(素牛筋)(净含量:86克,生产日期:2020/08/15)2000包,购进单价1.20元/包,购进金额:2400元,厂家另免费赠送200包。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将下架封存与召回的上述不合格大主播(素牛筋)共计1049包(86克/包)退回湖南赛一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大主播(素牛筋)已销售1151包,销售单价1.80元/包,货值金额:3960元,违法所得:690.60元,其中销售的40包用于样品检验。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批次大主播(素牛筋)的购进凭证,该批次大主播(素牛筋)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该批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经营经营酸价不符合所标注企业标准的食品大主播(素牛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采购上述涉案大主播(素牛筋)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其整改后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该批不合格大主播(素牛筋)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是湖南赛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汨罗市弼时镇李家村五组。2020年11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将该不合格大主播(素牛筋)信息通报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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