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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越城区物兴发联超市销售的土鸡蛋检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2020-08-04 22:10: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越城区物兴发联超市销售不合格土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物兴发联超市销售不合格土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越城区物兴发联超市销售不合格土鸡蛋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0330602005131065

样品名称

土鸡蛋

购进日期

2020-03-26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物兴发联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04-28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04-30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2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数量:(2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
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0年5月7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3)已于(2020年7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263号。具体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罚款人民币75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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