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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火锅水磨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2020-07-17 23:21: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丁大兴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火锅水磨年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C20330000009930425

样品名称

火锅水磨年糕

生产日期

2020-04-01

规格型号

300g/

标称生产企业

绍兴市丁大兴食品厂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丁大兴食品厂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04-3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05-06

生产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
112.5公斤),货值(1837.5元);

(2)销售数量:(4.5公斤);

(3)库存数量:(108公斤);

(4)封存数量:(0公斤);

(5)下架数量:(0公斤);

(6)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销售的无法召回,库存的已经采取扣留。

原因排查

储运不当。

行政处罚

(1)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已于(2020年7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240号。具体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2没收不合格年糕360袋;3、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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