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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商品过度包装违法典型案例

2024-10-11 15:09:46 清远市场监管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月饼、茶叶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阳山县阳城镇某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6日,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山县阳城镇某购物中心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购物中心销售的一款名为“英德红茶(英红九号)”(标注净含量为200g/盒)的茶叶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57.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包装空隙率限量指标≤3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4日,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二、广东某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4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分公司销售的一款名为“英德红茶(英红九号)”(标注净含量为150克(50克*3罐)/盒)的茶叶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68.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包装空隙率限量指标≤4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8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三、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4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商行销售的一款名为“单贵绿茶”(标注净含量为100g/盒)的茶叶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83.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包装空隙率限量指标≤3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3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四、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9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公司销售的一款名为“有机高山茶”(标注净含量为200g/盒)的茶叶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61.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包装空隙率限量指标≤3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4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五、连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公司销售的一款名为“陈皮(代用茶)”(标注净含量为160克/盒)的茶叶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74.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包装空隙率限量指标≤3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6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

六、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某蛋糕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4日,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某蛋糕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蛋糕店销售的一款名为“花间明月”(标注净含量为600g/盒)的月饼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月饼礼盒内混装有刀叉,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3日,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

七、清城区城市花园某烘焙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清城区城市花园某烘焙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烘焙店销售的一款名为“广式月饼(组合装)”(标注净含量为600g/盒)的月饼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为34%且盒内混装有刀叉,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包装空隙率限量指标≤30%”和“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3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

八、清新区太和镇骏豪城某蛋糕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3日,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清新区太和镇骏豪城某蛋糕屋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对该蛋糕屋销售的一款名为“五仁月饼(广式月饼果仁类)”(标注净含量为660克/盒)的月饼礼盒进行执法抽检,经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月饼礼盒内混装有刀叉,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4日,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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