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集中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现通报如下:
一、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静宁某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12月13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督办通知》要求,对反映静宁某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关于采暖费计收未减去楼梯面积且标准不统一的两条留言进行核查办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提取了2023-2024年供暖季收费明细。经对该表格数据初步分析,发现当事人在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采暖费时涉嫌未按照静宁县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减去楼梯面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计收16个新接入小区采暖费时,未按照静宁县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减去楼梯面积计算收取,也未与正常供热的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仅与复热用户签订了《恢复供热申请书》,与停暖用户签订了《停暖协议书》,其中也未约定采暖费的计收方式。2023-2024年度供暖季截至2023年12月13日15时,当事人多收建兴山水城等16个小区15974.34平方米采暖费共计319486.7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9486.74元,罚款319486.74元的行政处罚。
二、庆阳市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足疗店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27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足疗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营业区域摆放的充值宣传牌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所充金额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VIP充值会员满就送”的字样,并在该宣传牌上明确列举了充值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赠送金额,宣传牌内容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管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8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峪关市迎宾路批发市场进行贸易计量器具检查时,发现嘉峪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2台电子计价秤均已超过有效检验日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明知涉案电子计价秤称重显示窗示值与实际称重重量不相符,且未检定的情况下,仍继续用于贸易结算,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电家俱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4年5月21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新区某家电家俱城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家电家俱城涉嫌销售的燃气灶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无供货方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物品,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宁县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4年1月30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移送函》:2023年11月23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会宁县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经立案调查,会宁县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宁县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