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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搭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需特别注意——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四

2024-04-17 14:24:57 中国质量报

以“搭售”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需特别注意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四

□ 本报记者 何 可

“明明选购的是某品牌的‘8件套’指甲刀套装,但收到货后发现,里面的指甲刀、耳勺、修脚刀等竟不是同一品牌。”一不留神遭遇了“搭售”,让消费者林先生有苦难言。

无独有偶。消费者甘先生在出差时,也遭遇了“搭售”。原本1200元的机票,却默认选择了80元的保险、接驳套餐。直到报销时,这笔费用才被发现。

日常生活中,这些“搭售”行为让人深恶痛绝,又防不胜防。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专门针对“搭售”行为“亮剑”。其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这并不意味着商家不可以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而是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组合或搭售方式,不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介绍,此条款的核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比如,消费者本来是准备购买某一件商品,因为商家没有显著提醒而不小心购买了包含其他商品的组合套装等,就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陈音江举例说。

搭售行为之所以受人诟病,主要就在于变相误导消费。一些网站的有偿服务选项隐藏很深,并默认自动勾选,消费者经常不明不白就花了冤枉钱。特别是在购买飞机票、火车票等出行服务时,因为抢票心急付款,忽视了一些比较隐蔽的可以取消的自选项,等发现时已经无法退订。

这种“搭售”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由于势单力薄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音江说,《实施条例》为此类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消费者可以据此维权。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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