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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北稽罚〔2023〕011号)

2024-04-10 16:51:2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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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梅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兴宁市******

法定代表人: ***  

因当事人涉嫌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开发、经营“电商易”网站和小旺神、多多查、旺参谋等主要产品。当事人经营的“电商易”网站于2021年上线,主要用于产品宣传。当事人开发的产品小旺神和多多查于 2019 年开始上线,旺参谋于2020年开始上线,小旺神、多多查、旺参谋等产品主要用于经营各类插件套餐,套餐价格在598-6388元之间。小旺神插件的主要功能是指数转化、评价下载/分析、新品雷达、竞品监控、批量评价透视、手淘批量查排名等;多多查插件的主要功能是监控中心、关键词分析、商品分析等;旺参谋插件的主要功能是指数转化、主图对比、SKU销量分析、商品/店铺查排名、禁用词检测等。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插件的部分功能是通过爬虫技术实现的,体现如下:小旺神插件套餐可用于爬取淘宝网公开的网页链接,多多查插件套餐可用于爬取拼多多公开的网页链接,旺参谋插件套餐可用于爬取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以下简称1688网)公开的网页链接。购买上述插件套餐的用户主要为网络平台店铺经营者,用户购买上述插件套餐后,通过当事人开发提供的网络爬虫技术实现了一键下载的功能,即可将用户所需的某个平台任意店铺商品的相关数据(包含任意商品的商品主图、主图视频、SKU 图、描述图、描述视频、商品成交订单信息、评价内容等详细数据)快捷打包并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也可通过输入商品链接实现批量一键下载多商品主图、SKU 图、描述图的功能。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上述插件的商品数据监控功能在多个平台上爬取任意店铺商品的数据,例如:查看任意商品SKU图片、价格、ID、库存、分析成交用户、提取店铺商品价格、类目、成交笔数、成交额等信息。

经查询平台的相关声明和协议,其中淘宝网的《淘宝网法律声明》中明确未经阿里巴巴集团及/或其关联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自行、授权或协助第三方对淘宝网及其系统进行地址扫描、网络端口扫描、操作系统探测等扫描及/或探测,或以包括通过机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等方式擅自获取、使用淘宝网内的任何内容。1688网的《法律声明》中明确未经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提供者及/或其关联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机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等方式擅自使用阿里巴巴中国站内的任何内容。拼多多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10.1明确不得利用劫持域名服务器等技术非法侵入、破坏综合平台的服务器软件系统,或者修改、增加、删除、窃取、截留、替换综合平台的客户端和/或服务器软件系统中的数据,或者非法挤占综合平台的服务器空间,或者通过机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设备擅自获取综合平台内的任何内容,或者实施其他的使之超负荷运行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所开发的产品插件在上述平台爬取数据的行为并未获得上述平台的授权。

2023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了当事人位于兴宁市******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技术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网络数据、产品进行固证,并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现场固定的相关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12月21日本局收到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3】司鉴字第1176、1184、1236、1237、1242、1253号等6份《司法鉴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鉴定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以上鉴定报告意见证实了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使用网络爬虫技术绕过平台设置的安全防控措施,挤占了平台的服务器空间,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平台及店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经营上述插件,在未得到相关平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技术手段绕过平台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淘宝网、1688网、拼多多等相关网络平台爬取的数据量达3143万条,涉及用户86392人,相关付费业务订单金额约287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5份、电子数据证据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及现场电子取证固定的相关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事实。

4.《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本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相关情况。

5.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3】司鉴字第1176、1184、1236、1237、1242、1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份,证明对当事人电子取证固定数据的鉴定意见情况。

6.当事人经营的小旺神、多多查、旺参谋等插件的网页截图1份,证明以上插件在淘宝网、1688网、拼多多等网络平台的使用情况。

7.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相关功能情况及套餐情况介绍1份以及产品宣传册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经营的相关情况。

8.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员工配备情况。

9.《功能实现》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插件功能实现的相关情况。

10.《淘宝网法律声明》、1688网的《法律声明》、《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各1份,证明淘宝网、拼多多、1688网通过法律声明、用户规则等方式告知他人未经授权不得爬取数据的事实。

11.2024年1月23日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关于梅州市******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的改正态度和措施及当事人经营的其他业务范围。

12.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情况的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开发的软件插件爬取相关网络平台数据、财务费用构成以及整改措施等相关情况。

13.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梅州市******有限公司情况的补充说明2》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该公司业务涉及的用户86392人的构成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的业务收入等相关情况。

2024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3〕01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小旺神、多多查、旺参谋等产品,通过网络爬虫程序等技术手段,绕过平台设置的安全防控措施,未经允许爬取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的数据,为他人复制运营店铺提供技术支持,减损了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手段,绕过平台反爬机制的行为,必然会挤占淘宝网、1688网、拼多多等平台服务器访问通道和效率,产生大量异常流量。平台为了防御这种不正当的爬取,需要不断叠加新的技术保护措施,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长期使用会导致平台资源的额外消耗,妨碍平台服务安全稳定运行,扰乱了平台的流量推荐机制,影响了商家的经营决策,破坏了平台版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平台及店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对淘宝网、1688网、拼多多等相关网络平台非法爬取数据量达3143万条。相关产品自2019年开始上线经营至案发,违法时间较长。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改正,自行关停了相关网站,对相关产品爬取数据的服务进行了下架和关闭,并对已购买套餐的用户采取退回相关套餐费用的措施。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一般处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第33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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