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循环扇案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市监综执罚〔2024〕3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滁市监综执罚〔2024〕33号 | 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循环扇案 | 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1100325475450F | 严贯通 | 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循环扇 | 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循环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1.64元;2、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的罚款2301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4621.64元。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