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消费者张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投诉,称其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海鲜,以前都是快递员联系自己约定时间送货上门的,但是现在隔壁小区门口开了一个快递驿站,距离600米,到货后接到菜鸟驿站的取件信息已经是晚上11点了,自己小孩才周岁,家里没有别人照看小孩所以不方便去取,张先生就要求快递驿站送货上门,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带着孩子去取快递。
事后,张先生对此非常气愤,认为快递公司未询问自己擅自将快递放在快递驿站和快递驿站拒绝送货的行为非常不合理,遂请求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介入,并要求快递驿站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来到快递驿站调查了解情况,快递驿站负责人确认了张先生所描述的情况,并称快递驿站只负责收寄和暂存快递,不提供配送服务,认为张先生提出的要求并不合理。
随后,月城分会工作人员对快递驿站负责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代收快递已经构成违法。快递驿站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联系张先生赔礼道歉。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快递公司不应该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私自放置在快递驿站,快递公司应按约定的地址进行投递;同时,快递驿站在未经张先生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代为其收取快递的资格,张先生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反映此情况。张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本案件中,消费者未指定快递驿站作为代收人,快递公司未按照消费者填写的地址投递擅自将快递放在快递驿站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可取的。(来源:江阴消保委)